醫藥與生育費可扣除抵稅 但這幾項例外

發佈時間: 2017-05-29 17:38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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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9日電)民眾報稅時,醫藥費與生育費可列報扣除,但國稅局提醒,民眾列報醫療費與生育費扣除額時,只能以公立醫院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為限,且已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亦不得扣除。 國稅局表示,稅法規定,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,以付與公立醫院、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,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為限。此外,受有保險給付部分,也不得扣除。 國稅局官員舉例,某納稅義務人列舉醫藥及生育費中,有一筆醫藥費為新台幣50萬元,但該筆醫藥費已受有保險理賠40萬元,則該筆醫藥費僅得列舉扣除10萬元。 另,官員指出,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,其所付醫藥費可依法扣除。然而,目前長照所支付費用僅限醫藥費,長期照護所需療養的膳食費、看護費及照護費,由於非屬醫療性質支出,因此不得申報列舉扣除。 此外,如果是以美容為目的而為的支出,非屬醫療性質支出,同樣不可列舉申報減除。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,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,雖沒有金額限制,但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,以免遭剔除補稅。 原發文處;http://ppt.cc/GrkpX